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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宝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公开选聘区属国企财务总监公告
2021-03-25 12:05:05 来源:互联网 阅读:-

为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,进一步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改革,根据市国资委《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场化选聘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的意见》,结合《深圳市宝安区直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要求,拟公开选聘财务总监若干名。现公告如下:

一、任职条件
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。

2、遵纪守法,坚持原则,廉洁自律,勤勉尽责,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具有良好的履职纪录。

3、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具有财务、会计、审计和金融等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,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,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,取得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(注册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优先)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(1)担任大型企业财务、审计部门主管以上(含主管)3年以上;在会计师事务所全职从事会计、审计工作8年以上,其中担任主审工作5年以上(且曾在企业任财务工作2年以上);

(2)现任区直企业中层副职或二级企业副职满3年,具有财务(审计)管理工作经验;

(3)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(在编),具有财务(审计)管理工作经验。

4、身体健康,初任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5周岁。

5、实践能力出众或从业成绩优异等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,中共党员优先。

6、区国资局认定的其他条件。

7、应聘人员年龄及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至2021年3月27日(选聘公告发出之日)。

二、岗位职责和职权

(一)岗位职责

1、每季度向区国资局书面报告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、重大投资、存量资金管理、借款、担保、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,以及联签事项等情况。

2、每年年中和年末向区国资局提交企业财务状况、经营管理成果、重大经济事项、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评价报告。

3、根据区国资局要求,报送所任职企业专项检查情况;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和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,应当即时向区国资局报告。

(二)岗位职权

1、参加企业董事会,列席企业经营班子会议。

2、对需上报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的企业改制、资产评估、项目投资、贷款及担保、资产处置、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,并随项目申报审批或备案资料一同报区国资局。

3、参与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和年度审计、内部审计工作。

4、指导和监督企业所属企业会计、财务管理工作。

5、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、资金使用计划、投融资计划、年度预决算方案、薪酬分配方案、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。

6、参与制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,监督区直管企业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与实施。

7、对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机构负责人、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、考核、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8、调阅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、合同、资料,检查企业及财务会计工作。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会议或要求有关部门、所属企业和人员作出说明和解释。

9、按规定进行联签。

10、区国资局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三、薪酬待遇

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,薪金标准为40-55万元/年,其中基本年薪40万元按月发放,绩效年薪15万元于年度考核后据实兑付,绩效年薪与其年度履职考核情况挂钩。考核结果为称职的绩效年薪5万元,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绩效年薪10万元,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绩效年薪15万元。上述薪酬均为税前。

四、招聘程序

(一)应聘报名→资格审查→笔试→面试→综合评定→背景调查→正式聘任。

(二)笔试、面试及综合评定的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

五、报名时间、方式和要求

(一)报名时间和方式

报名截止时间:即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18:00止

报名方式:网上报名

报名网址:https://bagzj.zpexam.com

(二)报名资料

1、个人简历(按照报名网站要求填写)。

2、居民身份证、毕业证、学位证、职(执)业资格证、专业技术资格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。

3、应聘者的报名资料将进行严格审查,符合条件者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。若在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答复,即表示暂时不符合任职要求。

(三)其他要求

应聘者须对个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凡发现应聘者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立即取消应聘和录用资格。

六、不得报名情形

1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
2、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,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。

3、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、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,并对该公司、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。

4、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。

5、对所任职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、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,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两年的。

6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。

7、有其他严重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,不适合担任财务总监的。

8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特此公告。

深圳市宝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

2021年3月18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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